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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一施工临时板房成为长期违建 存安全隐患被拆除

Time:2024年05月30日 Read: 评论:0 作者:cile123

在延安三路民政大厦北侧有一处院子,院内搭建了3栋两层高的板房,据青岛装修网了解,当时用作附近一处工地施工人员临时居住、办公用途。而工地项目完工已经4年了,可这片临时板房却留下来一直没有拆除。

正在拆除的板房,位于延安三路226号院内,里面有两排东西向的二层板房,和一排南北向的板房,面积约1000平方米,看上去十分老旧,板房侧面的铁架楼梯和墙面已经锈迹斑斑,板房内部里面的屋顶扣板也残缺不全。里面住的施工人员已于昨天全部搬离,屋内和院子里遗留的被褥、桌椅、垃圾遍地都是。

青岛一施工临时板房成为长期违建 存安全隐患被拆除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之后,执法人员便联系临时房的管理人及时进行拆除,但是管理人员不停地变更,导致拆除迟迟不能执行。对于这种情况,城管执法部门,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,决定在7月份之前,对此处恶劣天气下存在倒塌风险的临时板房进行强制拆除。

如何处理违章建筑

违章建筑,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,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,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、摊位、简易楼宇等。

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,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,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(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第5条和第23条)。但是,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,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,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。这些权利主要包括:

1、有权处分建筑材料。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,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,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,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。

2、有权占有建筑物。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,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。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、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,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。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,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,可以成立占有。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。

3、有权使用建筑物。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,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。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。一旦建筑物被拆除,使用权随即消灭;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,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,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(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》第32条和第35条)。

4、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。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,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,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,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,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。

如何处理违章建筑,希望青岛装修网小编分享的这些对您会有帮助呢?

标签: 违章  建筑物  板房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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